哈尔滨公众7811问:
我于去年9月份和建筑商签定供货合同,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、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.。
但我将货物出货建筑商后,到了付款日期,建筑商却没按约定给我付款。
合同约定的应对货款是15.7万,迟延付款违约金是每天支付应对货款的5/1000。到目前,迟延付款违约金应该是11.5万。目前我要向法院起诉,需要供货商支付货款和违约金。请问,法院能支持11.5万的违约金请求吗?这个数目高不高?法律有没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率?.
西安律师高*宁回答: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: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。”
但,如何才叫“过分高于”?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率为标准?对于这个问题,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讲解。
2003年4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》。该讲解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降低的,应当以违约金超越导致的损失30%为标准适合降低”。故本人以为,凡合同案件中遇见的此类纠纷,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讲解的规定去处置。